10.3 联合发电站结构


10.3.1 结构安全等级应为二级,设计使用年限应为50年 。
10.3.2 结构形式、地基处理方案应综合分析地基土质、站房结构特性 、施工条件和运行要求等因素 ,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0.3.3 建(构)筑物地基与基础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 和《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的规定。
10.3.4 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烈度应按国家相关规定确定。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的建(构)筑物地震设防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和《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的规定。
10.3.5 建(构)筑物结构构件应根据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及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结构应满足承载能力、稳定、变形、抗裂、抗震的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和《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的规定。
10.3.6 建筑结构体系可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或砌体结构,并应按建筑特性、自然条件综合比较确定。
10.3.7 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50797、《风力发电场设计规范》GB51096和《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规范》GB51048的规定。
10.3.8 变电站结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35kV~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GB50059和《220kV~750kV变电站设计技术规程》DL/T5218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3.1 联合发电站结构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的规定,结构破坏会产生严重的后果,所以安全等级为二级,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结构重要性系数为1.0。
10.3.7 联合发电站建(构)筑物在多单元发电系统、多等级电压、多性质电流组合下,建筑结构应协调一致,并留有适当的调剂空间。
查找 上节 下节 收藏 笔记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目录导航